河北石家庄个人出租住房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点击数:7
今年7月,石家庄市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近日,石家庄市明确了金融、税收、公积金等一系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在落实租购同权相关政策方面,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居住证后,可享受义务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对纳入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建立奖补项目评审机制,从项目申请、审核、复审、公示以及监督考评、奖补资金发放等环节严格审查,加强跟踪管理。对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财政、住建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给予一定补贴。
为落实增值税有关住房租赁的相关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方面规定,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数据共享、快捷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租房期间,每人每年可提取公积金9600元。